哈尔滨市教育系统十五条禁令

 

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五条禁令

         一、严禁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基层招生、分班、考试、评职、评优等工作。
   二、严禁接受基层学校公款宴请。
   三、严禁到基层单位和学校报销各种票据,接受钱物或有价证券。
   四、严禁态度蛮横,“该办不办,不该办乱办”,以及刁难勒卡服务对象等行为。
   五、严禁拖延审批、服务事项办结时限。
  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,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;对于连续两年触犯禁令者,开除公务员队伍。

中小学校长行为五条禁令
   一、严禁以测试、考试形式招生或提前招生。
   二、严禁分重点班。
   三、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,提高收费标准,扩大收费范围。
   四、严禁以教学需要为名组织学生订购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。
   五、严禁利用招生、分班、转学收取学生家长钱物。
  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,视情节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,直至撤消校长职务。

 

教师(教研员)行为五条禁令
   一、严禁教师收受、索要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及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。
   二、严禁教师侮辱、歧视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不得有伤害学生人格及心理的言行。
   三、严禁教师按照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座位、排列名次,张榜公布。
   四、严禁教师(教研员)直接或间接乱办班、乱补课、乱收费。
   五、严禁教师(教研员)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、资料或其它商品。
  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,取消其中考命题员、审题员、骨干教师资格,取消其特级教师、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,取消其三年内参加评优、评职、评骨干、晋级等资格;对于情节严重者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处分,直至清除教师队伍。

本新闻发表于:2005-3-17 22:48:34